1隨心所欲調費率單方變更不協(xié)商
2理賠扣除互助款 只講利益無信譽
3文字口頭雙限制 住院津貼難求償
4理賠須知事后給 自我免責無效力
5單方規(guī)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賠
6任意設免賠率轉嫁經營風險
7殘車折歸投保人 加重消費者責任
8規(guī)定管轄法院限制投保人選擇
9降低施救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
10任意設置拒賠及合同解除條款
有保險業(yè)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于霸王條款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人調整費率的行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于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為醫(y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于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是保險人經常采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于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欺詐的有效手段。
第3、4、5、7條應屬于不公正理賠行為,不屬于“條款”范疇。
有趣的是,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對保險業(yè)“霸王條款”點評后沉默了,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也再沒有提起,各保險公司安之若素,并沒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動,這場爭論就此偃旗息鼓,再無后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