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關行政許可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是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海關規(guī)章僅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細化及制定實施的辦法。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
(1)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
(2)報關員資格核準及注冊;
(3)出口監(jiān)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4)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
(5)海關監(jiān)管貨物倉儲審批;
(6)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7)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fā)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
(8)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準;
(9)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
(1)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
(2)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3)承運境內海關監(jiān)管貨物的運輸企業(yè)、車輛注冊;
(4)制造、改裝、維修集裝箱核準;
(5)外國在華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免稅進境機動交通工具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審批;
(6)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7)進境貨物直接退運核準;
(8)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jiān)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這是海關總署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承辦下列事項:(1)對海關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登記、評估;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總署規(guī)章的規(guī)定,收集、匯總、處理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
(3)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
(4)承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海關總署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指導各級海關有關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宜;
(5)對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指導、協調各級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工作等。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這是各級海關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承辦下列事項: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總署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承辦收集、匯總、上報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立法建議、本關區(qū)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等事宜;
(2)受理、核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本關區(qū)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申訴、舉報、意見建議,解答咨詢;
(3)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隸屬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復議;
(4)承辦或指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于本關區(qū)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應訴事宜;
(5)對本關區(qū)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組織本關區(qū)關于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事宜等。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關辦公場所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書面申請。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海關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
(2)審查與決定
海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海關行政許可決定,并當場制發(fā)決定書,加蓋海關印章,注明日期,同時不再制發(fā)“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
(3)變更與延續(xù)
①變更。在取得海關行政許可后,因擬從事活動的部分內容超過準予海關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海關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或者是發(fā)生其他變化需要改變海關行政許可的有關內容的,被許可人可以在該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準予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變更申請。海關對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變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
②延續(xù)。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x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延續(xù)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