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關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合格投保人的認定標準? 32. 簡述國際貸款的含義和分類? 33. 簡述應對國際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試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及其特點?
35.結合《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guī)定,論述人民幣匯率爭端涉及的國際經濟法問題?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36. 山東商人王某在德國設立了A公司從事農產品國際貿易,A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向煙臺從事農產品貿易的B公司發(fā)來電文1:列明其擬購B公司出口的煙臺特級蘋果和優(yōu)質蘋果各100噸,并要求B公司向其發(fā)送備考貨單,詳列兩類蘋果的價格和運輸、保險費用;B公司按A公司要求于7月17日向A公司發(fā)送電文2,詳列了蘋果的價格和各類運輸、保險費用,并要求貨款以信用證方式結算;A公司于7月18日向B公司發(fā)送電文3,確認其根據電文2的各項條件購買煙臺特級蘋果和優(yōu)質蘋果各100噸,選用CIF貿易術語,并要求B公司于8月5日前將貨物交付A公司指定的承運人;B公司向A公司發(fā)送電文4確認其將按期發(fā)貨。請回答如下問題。(注:中國和德國都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公約的加入國)
(1)運用CISG有關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分析上述1、2、3、4四分電文的法律性質?
(2)請說明A公司和B公司在這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下各自的義務和風險轉移情況?
(3) 根據CISG的規(guī)定,本題所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否滿足CISG對國際貨物買賣的界定?如雙方出現爭議,是否能夠適用CISG解決爭議?
(4)假設B公司通過上述電文4確認其將按期發(fā)貨的同時,規(guī)定本合同受中國法調整,請問此時電文4的性質如何?如隨后雙方均履行了合同,但A公司收貨后發(fā)現蘋果未達到約定品質要求。此時,你分別作為A公司和B公司的律師,應采取何種對策?
參考答案
1-5 C A C D B 6-10 B C C A C 11-15 B C B C C
16-20 C D C D A 21. BCD 22. ACE 23. CDE 24. ABCDE 25. CD
26. AB 27. ABCD 28. ABCDE 29. ABCD 30. ABCDE
三、簡答題
31.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關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合格投保人的認定標準?
(1)合格的投資
各國對合格的投資有不同規(guī)定,但主要指應符合投資者本國和東道國的利益。 衡量合格投資的標準有:(1)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2)該項投資對投資國國經濟有利。 (3)海外投資有利于東道國的經濟發(fā)展,須得到東道國批準。(4)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須為新投資。(5)投資的形式須合格。合格的投 資形式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貸款投資、債券投資和向分支機構投資。
(2)合格的東道國
各投資國對所保險的投資的所在東道國有特殊的要求。美國規(guī)定,在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的投資為合格的投資:(l)必須是事先已與美國政府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這一要求的目的是,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美國政府可依條約進行代位索賠。(2)投資所在的 東道國是發(fā)發(fā)展中國家,而且其國民收入較低。
(3)合格的投保人
申請投資保險的投資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作為合格的投保人。根據各國規(guī)定,合格的投保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之一:(1)本國自然人。有兩項要求:國籍、住所(或居所)。有的國家要求兩項全部具備,有的國家只要求具備其中一項。 (2)本國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多數國家允許依本國法律設立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或非營利的公司、企業(yè)、合伙或其他社團作為投保人。
32. 簡述國際貸款的含義和分類?
國際貸款,指國際間的資金借貸,即由一國、數國或國際金融機構向第三國政府、銀行或企業(yè)提供資金融通。國際間借貸資本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其主要包括如下一些類型:(1)銀行貸款。即銀行之間的信貸往來,分為雙邊貸款和銀團貸款兩種。雙邊貸款是國際上銀行與銀行之間的信貸往來,銀團貸款是由數家或更多的銀行聯合向借款國政府、銀行、企業(yè)或某項工程項目提供的長期巨額貸款。(2)工程項目貸款。是銀團或信貸機構為某項工程項目籌措資金,用該項目所創(chuàng)造的收益來償還的貸款。(3)政府貸款。即政府通過財政預算,每年撥出一定款項,在雙邊基礎上直接貸給外國政府。這種貸款屬于援助的性質,利率很低,有的是無息貸款或贈款。(4)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所屬國際開發(fā)協會、國際金融公司以及其他地區(qū)性金融機構,如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對其成員國提供的貸款。
33. 簡述應對國際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一)一般國內法措施
要點:健全對國家稅收的征管制度,加強對稅務情況的收集和對跨國納稅人的經濟交易活動的稅務監(jiān)督
1. 實行稅務登記制度
2. 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在稅法上特別對跨國納稅人規(guī)定了申報國外稅務的義務)
3. 強化會計審查制度(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的稅務報告一律要經過會計師的審核)
4.實行所得評估制度
(二)特別國內法措施
1. 防止轉移定價(主要發(fā)生在具有資本控制關系的跨國聯屬企業(yè)之間)和不合理分攤成費用(主要發(fā)生在同一公司的內部不同機構和部門之間,通過人為的增加某一機構的成本費用開支,從而減少贏利數額,達到逃避該機構所在國的高額稅的目的)
2. 防止利用避稅地
取消延期納稅制度待遇或對避稅地納稅不予承認
(三)國際法措施
要點:締結雙邊、多邊國際稅收協定,進行國際稅務合作:情報交流、請求交換,主動提供情報。
四、論述題
34. 試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及其特點?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其基本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雙方接受。爭端解決機構由“專家組”組成的。負責審查證據并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磋商(這一階段最長的時間為60天。發(fā)生貿易爭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爭端各方面都必須進行磋商,以尋求自行解決貿易磨擦的辦法。如果雙方磋商失敗,他們也可以要求WTO總干事進行調解。)
第二,專家組審理。如果磋商失敗,起訴方可以要求任命專家組。在貿易爭端雙方提交仲裁申請后,專家組在6個月內作出裁決。
第三,上訴審理。任何一方就專家組做出的裁決均可提出上訴,上訴必須根據有關法律的問題及與上訴有關的事由提起上訴,上訴不審理現有的證據或審查新的證據。上訴可以確認、修改或****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一般情況下,上訴不應超過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長到90天。爭端解決機構必須在30天內接受或否決上訴報告,而否決決定必須是協商一致才能做出。
第四、裁決的執(zhí)行。裁決以后,敗訴方應立即糾正,如果不按裁決執(zhí)行,那將做出補償或者承擔對它的處罰。
特點: 第一,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第二,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guī)則的有效實施為優(yōu)先目標;第三,嚴格規(guī)定爭端解決的時限;第四,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第五,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第六,允許交叉報復。
35. 結合《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guī)定,論述人民幣匯率爭端涉及的國際經濟法問題?
匯率是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貨幣之間的相對比價或兌換比率,它是一國對內政策義務與對外國際義務的連接點,在一個開放的貿易和支付體系中,匯率一定處于各主權國家經濟關系的中心。
從2000年開始,以日、美為代表的一些發(fā)達國家,無端炮制人民幣低估言論,四出兜售中國政府操縱匯率的觀點,妄圖通過國際輿論迫使人民幣升值,以解決本國國內的經濟問題。即使是在2005年人民幣升值之后,西方國家要求人民幣繼續(xù)升值的調門依然有增無減,2010年年初,在世界經濟剛剛從金融危機陰影中略有復蘇之際,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再次挑起人民幣匯率爭端,試圖逼迫人民幣繼續(xù)升值。
《基金協定》第4條和附錄C的規(guī)定共同構成IMF框架下的匯兌安排制度!痘饏f定》經第二次修改后,IMF成員有關匯率義務主要包括:(1)IMF的成員不必實行固定匯率,可以選擇符合有序經濟增長和合理價格穩(wěn)定的任何匯率安排,但唯一的例外規(guī)定是所選擇的匯兌安排不得與黃金掛鉤,在遵循這一例外規(guī)定的前提下,成員國是自由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匯兌安排,采用固定的或者浮動的釘住某一標準的方法來決定其貨幣的匯兌價值,允許成員國使用任何之前未采用過的方法影響貨幣價值。(2)IMF的成員不得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來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取得對其它成員不公平競爭優(yōu)勢。(3)IMF成員的外匯安排要遵守IMF協定所規(guī)定的義務,IMF 有權決定IMF成員實施的匯率安排是否與IMF協定的規(guī)定相符。(4)IMF成員在IMF進行監(jiān)督時必須與IMF合作,在IMF提出請求時必須定期地就匯率政策與IMF磋商,并向IMF提供監(jiān)督匯率政策所需要的信息。
2007年 6 月 15 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zhí)董會通過了新的《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jiān)督的決定》(以下簡稱《2007年決定》),這一決議廢止和取代了《1977年匯率政策監(jiān)督決定》。《2007年決議》對IMF匯率監(jiān)督制度的重大修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引入了“外部穩(wěn)定”的概念,作為雙邊監(jiān)督的組織原則。第二,確立了指導成員國實施匯率政策的原則。第三,明確了“操縱匯率”的含義。
2005年8月3日,貨幣基金組織與我國進行了第四條磋商,這是中國自2005年7月21日以來,基金組織與我國進行的首次磋商。此次磋商中基金組織并未對我國的匯率制度安排提出異議,這說明人民幣匯率制度是符合貨幣基金協定要求的。
2009年7月22日,貨幣基金組織與我國進行了最近一次的第4條磋商,這是IMF于2007年6月通過《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jiān)督的決定》以來首次宣布完成與中國第4條款磋商,指出匯率升值在促進中國經濟結構調整中只能發(fā)揮輔助作用,并應在條件允許時循序漸進地進行。
從上述規(guī)定看,中國并未違法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匯率義務,西方對我國的一系列指責并無國際法依據。
五、案例分析題
36. (1)電文1、2均為要約邀請;電文3為要約,電文4為承諾。
(2)A 公司負責支付貨款、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承擔貨物自裝上船后的風險。B公司負責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和相關單證、票據,辦理貨物運輸并交納運費,自費為貨物投保,并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承擔貨物自裝上船之前的風險。
(3)滿足。因為CISG對國際的界定以買賣雙方營業(yè)地位于不同國家,而非當事人的國籍不同。可以適用。因為本合同首先屬于CISG調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同時A、B公司營業(yè)地所屬國德國和中國均為CISG公約的加入國。
(4)此時電文4實質變更了要約,構成新要約。作為A公司的律師,可以主張B違約,但所違反的合同的內容與A發(fā)出的要約的內容一致,不包括B提出的法律適用條款。作為B公司的律師,可以主張合同為成立,因為其實質變更了要約,但卻未獲得A的承諾;蛘咄艘徊,在法官肯定合同成立時,主張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律適用條款,應適用中國法解決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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