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企業(yè)并購的程序都是不同的,但是究其差異,大致還可以分為六類,首先先發(fā)出并購意向書,然后審查資料,雙方達成協(xié)議,簽訂并購合同,最后完成并購,但是根據不同的企業(yè),其中還會有一些差別,唯學網小編來盤點一下企業(yè)并購流程。
企業(yè)在需要進行并購的時候,首先要發(fā)除意向并購書。由并購方向被并購方發(fā)出意向并購書是一個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須的步驟。發(fā)出并購意向書的意義首先在于將并購意圖通知給被并購方,以了解被并購方對并購的態(tài)度。一般公司并購的完成都是善意并購,也就是經過談判、磋商、并購雙方都同意后才會有并購發(fā)生。如果被并購方不同意并購或堅決抵抗,即出現敵意收購時,并購不會發(fā)生。先發(fā)出并購意向書,投石問路,若被并購方同意并能夠,就會繼續(xù)向下發(fā)展,若被并購方不同意并購,就需做工作或就此止步,停止并購。這樣,經由意向書的形式,一開始就明確下來,免走彎路,浪費金錢與時間。其次的意義在于意向書中將并購的主要條件已做出說明,使對方一目了然,知道該接受還是不該接受,不接受之處該如何修改,為了下一步的進展做出正式鋪墊。第三點的意義在于因為有了意向書,被并購方可以直接將其提交其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做出決議。第四點的意義則在于被并購方能夠使他正確透露給并購方的機密不至將來被外人所知,因為意向書都含有保密條款,要求無論并購成功與否,并購雙方都不能將其所知的有關情況透露或公布出去。有此四點意義,并購方一般都愿意在并購之初,先發(fā)出意向書,從而形成一種慣例。
發(fā)出意向書之后,由另一方進行資格的審核,查看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此時并購方要核查的主要是被并購方的資產,特別是土地權屬等的合法性與正確數額、債權債務情況、抵押擔保情況、訴訟情況、稅收情況、雇員情況、章程合同中對公司一旦被并購時其價款、抵押擔保、與證券相關的權利如認股權證等的條件會發(fā)生什么樣的變化等。核查這些情況時,會計師與律師在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由于被并購方同意并購,在進行上述內容核查時,一般都會得到并并購方的認真配合。并購雙方都同意并購,且被并購方的情況已核查清楚,接下來就是比較復雜的談判問題。談判主要涉及并購的形式(是收購股權,還是資產,還是整個公司),交易價格、支付方式與期限、交接時間與方式、人員的處理、有關手續(xù)的辦理與配合、整個并購活動進程的安排、各方應做的工作與義務等重大問題,是對這些問題的具體細則化,也是對意向書內容的進一步具體化。具體后的問題要落實在合同條款中,形成待批準簽訂的合同文本。
雙方在達成一致之后,就可以進行合同的簽訂了,簽訂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談判有了結果且合同文本以擬出,這時依法就需要召開并購雙方董事會,形成決議。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擬進行并購公司的名稱;②并購的條款和條件;③關于因并購引起存續(xù)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聲明;④有關并購所必須的或合適的其他條款。企業(yè)通過并購決議,同時也會授權一名代表代表企業(yè)簽訂并購合同。并購合同簽訂后,雖然交易可能要到約定的將來某個日期完成,但在所簽署的合同生效之后買方即成為目標公司所有者,自此準備接管目標公司。并購合同生效后,并購雙方要進行交換行為。并購方要向目標公司支付所定的并購費(一次或分批付清),目標公司需向并購方移交所有的財產、賬表。股份證書和經過簽署的將目標公司從賣方轉到買方的文件將在會議上由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批準以進行登記,并加蓋戳記。公司的法定文件、公司注冊證書、權利證書、動產的其他相關的完成文件都應轉移給買方,任何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如債券委托書、公司章程細則等都應提交并予以審核。買方除照單接受目標公司的資產外,還要對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機構進行改組,對公司原有職工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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