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考試機構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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